行政诉讼受案范围
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1.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,如行政拘留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。
2.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。
3.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。
4. 申请行政许可,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。
5.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。
6. 对征收、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。
7.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。
8.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。
9.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。
10.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。
需要注意的是,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,只有当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时,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此外,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,如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、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、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,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,是不适用行政诉讼的
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:
行政诉讼中如何界定行政处罚行为?
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有哪些?
如何申请行政许可并提起诉讼?